欧洲申根签证类型介绍
来源:欧洲购房网作者:欧洲购房网时间: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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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申根地区成员国获得的申根签证允许其持有人在整个申根区内的欧盟申根成员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申根成员自由移动,直至其有效期和期限。
根据申根国家某使领馆签发的签证类型,根据旅游性质及其他有关情况,对签证有不同的限制。
1.统一申根签证(USV)
统一申根签证代表申根区域成员国之一在入境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在一段时间内过境或居住在所需地区的许可证,最长可达90天。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根据旅行的目的,统一申根签证适用于“A”和“C”两个类别。
“A”类是机场过境签证,允许其持有人在申根国家机场国际区旅行,而不必进入申根国家地区。通过改变申根国家机场的航班,从非申根国家到另一非申根国家的公民必须办理机场过境签证。
“C”类别代表短期签证,允许其持有人根据签证有效期居住在申根国家(申根区)一段时间。根据旅行者的旅行目的,这种特殊类别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获得:
一次入境签证允许其持有人在一段时间内只进入申根国家(申根区)一次。一旦您离开某个申根区,您输入的签证有效期到期,即使允许留在申根区的时间还没有结束。
复式签证适用与上述相同的政策,但是您可以两次进入申根区,这意味着在签证允许的一段时间内,您可以进入申根区,不需要任何问题就可以进入申根区。一旦你第二次出国,签证到期。
多次入境签证允许其持有人进出申根地区。然而,这种签证允许其持有人在半年内从申根成员国和非申根成员国之间的边界开始,在申根区停留最多90天。
2.有限的领土效力签证(LTV)
这种签证类型只允许您在签证申根州或其他一些申请签证时特别提到的某些申根国家旅行。除了这些申根国家之外,这个特定的签证对任何其他未被指定的申根国家都是无效的。
此类签证的持有人不能进入或通过任何其他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终目的地的申根国家。这种签证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发出的,例如人道主义理由或国际义务,作为共同的USV体系的例外。这种类型的签证可能适用于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个人,在任何紧急情况下都必须前往申根地区。
3.国家签证
“D”类国家签证授予在申根国家学习,工作或永久居住的某些人。国家签证可以是一个单一的入境,给予需要在申根国家居住一段时间,并在一个唯一的目的之后,他们将返回自己的国家的人。另一方面,也为某些个人颁发了多项国家签证,允许其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出申根国家,也可以在整个申根地区旅行,无需额外的签证要求。
为了获得多国入境签证,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国际学生计划将颁发不超过一年的签证。
即将在申根国家开始全面学习的国际学生。签证再签发一年,可以延长。
在任何申根国家的上级机构或研究中心的教育工作,关于这个人及其亲密的家庭成员。
由于其专业知识,在任何申根国家旅行的专业人士可以是运动员,艺术家或其他专业人士,以分享其专业知识。
紧急情况作为一种医疗条件,防止个人在指定时间内离开申根区。
根据2010年4月5日生效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规定,持有申根州签发的有效长期签证的第三国公民可以旅行并留在其他申根州境内不超过90在任何180天的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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