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租房合同细节
来源:欧洲购房网作者:欧洲购房网时间: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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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和租客可以自由地同意丹麦的租金吗?
丹麦有五种不同的租金管理形式; 该系统非常复杂。
该制度是基于这样的想法,即房东不能被允许从租房者那里获利。房东只允许在物业的日常经营中发生费用,财产税例外,以及规定的费用来支付维护费用。他们也可以通过资本费用,可以在7%和14%之间变化,1963年后建成的物业数量增加。
然而,资本费用是根据1973年房屋的价值计算的,不包括通货膨胀。
1991年以后建造的住房租金不受租金控制。
如果同一住宅区的租金与可比任期相差很大,房东和租客都有权要求租金法庭进行调整。
不超过7个住宅的财产由与“租赁物业的价值”有关的不同规则涵盖,但结果是相同的。如果租金法庭失败,案件可以到国家法院的特别部门,叫做“房屋法院”(助理人员)。
系统令人困惑 EUI关于丹麦业主和租客法律的报告指出:“外行人士无法正确计算适用于特定租赁的最高租金是不可能的。“这是造成许多法律纠纷的原因,必须由司法制度来解决”。
业主要求增加租金,必须在有效期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该通知必须说明增加的原因,并提醒租客他/她可能会对通知提出异议。增加的租金不应大大超过类似的租金。
丹麦出租房屋地主和租客在丹麦有什么权利,特别是合同期限和驱逐?
租赁协议可以是有限的或无限制的期限。
随着有限租赁,任何一方都可以发出通知终止合同,除非另有约定。但即使如此,如果法庭(Boligretter)得出结论,包括的限额“比类似租赁合同条款更为繁重”,租客可以得到这个时限的推翻。请注意,如果时间限制被推翻,租约将成为无限期。
无限租约可以由租户三个月通知终止。然而,房东只能在“私人住房法”规定的条件下通知:
该物业由房东占用
或者他打算翻新或拆除财产
或者租户严重扰乱国内和平
或者如果实质性的原因使得业主从合同中解除紧急事项。
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发生时,才允许立即终止租赁合同,无论协议的性质如何,例如,如果租户没有及时支付租金,并且没有对发出的通知作出反应由房东。
合同可能不包括索引条款。下一个最佳选择是在约定的日期之后,在固定期限内同意增加固定金额。
丹麦的租客有权(法律规定)分租房屋的最多一半房屋,除非分租令人数超过房屋数量。
社会事务部发布私人租赁物业的标准合同。允许不使用它,但不合适。
存款
业主可要求不超过三个月租金的存款。
非租金租赁的情况
持续时间到完成服务过程 20
试用期限 120
执法期限 25
驱逐租客总数 225
法院:Lex Mundi项目
丹麦的法律制度有效吗?
法律制度并不特别迅速,如附带的Lex Mundi表所示。
丹麦房东和租客法的最近变化
房东 - 租客关系由“合同法”,“私人住房法”和“临时私人住房法”指导。“租金管理法”与确定租金有关。每个单独的理事会决定该法案是否适用于该地区。占地租房屋总面积的85%的地区,即几乎所有的城市地区,都采用了“租金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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