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租房合同中房主和租客的法律界限
来源:欧洲购房网作者:欧洲购房网时间: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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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学研究所(EUI)计算出,为了使投资回报率达到5%,开发商需要将租金比租赁法庭允许的租金高出70%。所有住房的租金都必须根据大小和“吸引力”来替代替代的可比住宅的租金,主要是租金低廉的市政房屋。租金对位置的影响很小,所以大都市单位的价格是特别低估的。该制度由租金法庭执行。
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租赁的住宅单位,除了少数例外。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 - 如果租户放弃其权利,则必须由租赁法庭批准,或者是由业主与租户协会商定的集体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房东提出增加租金,房东必须通知租客。如果租户同意或被动两个多月,新租金将被应用。但租户有权拒绝任何租金上涨,业主必须向租赁法庭上诉,以增加生效。
指数条款和逐步增加租金条款无效。
房东和租客在瑞典有什么权利,特别是合同期限和驱逐?
租户有权延长合约,基本上是永远的。规则是完全不对称的 任何时候,租客可以随时三个月的通知,即使合同已经固定一段时间,并终止协议。
如果房东的终止理由非常强大,例如需要在房屋内进行施工,可能会被拒绝,但业主在许多情况下必须提供另类公寓。
配偶和其他密切相关的人和同性伴侣的接送是可能的。租户无法出售房东或将其交付给其他人以抵制业主的意愿。但是,他们可以为另一个住宅交换任期 - 租赁,合作公寓或拥有的房屋。
只要居民人数不构成健康危害,或大幅度降低住宅,例如2人公寓的9人或10人,则允许分租。
租客可以在没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重新装修内部,重新涂漆,再造纸,放置瓷砖,铺上墙到地毯,更换内门。
租户有权享受“全面服务”的住宿,包括供暖,冷热自来水,卫生间,淋浴或浴缸,电,炉灶,冰箱和洗衣机。
在获得租户协会批准后,租赁合同几乎总是由房东协会预先制定的标准形式的合同。
非租金租赁的情况
持续时间到完成服务过程 6
试用期限 135
执法期限 19
驱逐租客总数 160
法院:Lex Mundi项目
瑞典法律制度的效力如何?
绝大多数房东 - 租客案件在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由租金法庭解决。租赁法本身被视为法律专业,专业律师服务于不属于正式法律制度的租赁法庭。
立法
1970年的“土地法”,其中纳入了1968年的“以前的租赁法”,其中包含了关于房地产的所有规则。租赁条款载于第12章,通常称为“租赁法”(“hyagenlagen”)。1974年的“租赁议价法”规定了当前的租金制定过程。一九八二年的“物业收购法令”可将租住公寓转为合作社。如果三分之二的租户组成协会,只要利润通过租金控制维持在低水平,他们就可以以低于房屋真实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
简史:瑞典房东和租客法的最近变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自由主义模式以合同自由为主。但是,1942年“租赁管理法”规定了租客续约的权利,严格控制租金。
自由主义者在1991 - 1994年掌权时,开始减少对住房建设的补贴,并鼓励将市政公寓出售私有化的“合作住房”。补贴大幅减少。目前正在建造几个公寓,主要是合作社。
这种不愉快的状况可能会通过转向市场原则来解决。2003年1月,房东协会,租户协会和市住房公司组织提出了大幅度的租金调整。新租户将立即支付较高的租金。现有租户的减免将逐步停止。但这个建议的未来还不清楚。
标签:瑞典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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