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和租客可以自由地同意乌克兰的租金吗?作为一般规则,私人租赁租金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不受控制。私人双方之间的租金增长并不总体上受到法定的管制,双方可以就定期增加的程序达成一致(例如,取决于通货膨胀)。
“民法典”规定,特别立法可以限制最高租金。例如,从国家出租的土地上的租金不得少于土地所得税或超过土地法定值的10%。法律规定了特定租赁的租金上涨,例如,每3年对市政农地进行租金审查。
租赁安置存款不受管制,各方可自由同意保证金的机制。实际上,房东经常需要保证金。
“民法典”明确提供的一种可用于租赁协议以确保租金的安全设备是认真的钱。认真的是由债务人支付以确保他的表现的一笔钱。因此,如果租户没有按时付款,认真由业主保管,如果业主没有履行(如没有交付房产),他必须退回两倍认真的金额。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安全设施。
地主和租客在乌克兰有什么权利,特别是在合同期限和驱逐?
在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不需要通知驱逐租客。任何租客如果在租赁协议终止后不自愿离开财产,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注意。根据租赁期限和终止的原因,规则会有所不同。
租客可以随时终止租赁,而不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向业主发出三个月的通知,恕不另行通知,如果该物业不适合居住。
没有固定期限的租赁业主有义务提前三个月提前终止通知。同时业主可以不事先通知终止租约,如果租户连续三个月没有缴纳租金,也不向法院申请。
房东可以向租户的法院申请终止租赁协议:
以违反租赁协议或财产的预期用途的方式使用租赁财产;
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转租财产;
他的疏忽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威胁;
没有对财产进行资本维修,有义务这样做。
如果以下情况,租客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租赁:
租赁财产不符合租赁条款,不符合预定用途;
房东没有对财产进行资本维修,有义务这样做。
关于住宅租赁(而不是商业租赁或其他租赁),如果租户连续六个月没有支付租金(除非租赁协议提供较长的期限),房东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住宅租赁,或破坏或破坏财产;
如果房屋需要财产供个人使用,房东可以向法院提出两个月的通知终止租赁;
如果租户在停止要求后继续使用违反其预期用途的财产或系统地违反邻居的权利,房东可以要求终止住宅租赁协议。
任何一方当事人特别同意的理由,或另一方重大违反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单方面终止租赁协议。
乌克兰的法律制度有效吗?
乌克兰没有特别法庭审理租赁协议中的争议。涉及商业实体的租赁纠纷由商业法院处理,涉及至少一人的租赁纠纷由一般法院处理。
在商业法庭上,法院接受法院后的争议应在两个月内(例外情况下为三个月)决定。实际上这个要求往往没有被观察到,而且案例拖延了好几个月甚至几年。
对于一般法院的诉讼,法律并没有对其期限设定任何时间限制。实际上,这种法院的租赁争议可能持续一至三个月,有时甚至更长。
一般法院的无争议的索赔可以根据简易程序解决。这可以用于例如追收逾期租金。根据这一程序,债务人不被传给法院,法院的命令是在法庭审理案件的三日内发出的。但是,在债务人对订单进行审查之后,如果他在收到后三天内不作出竞争,法院命令才会生效。如果法院裁定有争议涉及,则总结执行的索赔被驳回,债权人可以进行定期的法庭诉讼。
非租金租赁的情况
持续时间到完成服务过程 14
试用期限 90
执法期限 120
驱逐租客总数 224
法院:Lex Mundi项目
法律效力
立法
地主和租客关系受以下主要法律的管辖:乌克兰民法典(2003年); 乌克兰“土地法”(2001年); 和“关于土地租赁”的乌克兰法(1998年)。
乌克兰“民法典”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法律原则,包括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租赁。在乌克兰法律租赁属于合同范围,不属于财产。具体来说,租约是各种租金合同,包括所有可移动或不动产费临时使用的转让。
关于租赁协议的形成,有效性和履行的规则载于涉及适用于所有类型合同的规则的民法典一般部分。具体的租赁条例载于“民法典”中关于租金合同的部分。在此部分,“守则”首先确定适用于所有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则,然后分别规定土地,建筑物和住宅物业租赁合同。
“土地法”一般规定了与土地所有权和私有权的创建,转让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事宜。在“土地法”中,土地租赁被视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土地法”关于土地契约的主要重点是根据租赁协议将国有土地分配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程序。
根据“民法典”和“土地法”颁布的“土地租赁法”,以应对需要管理越来越多的土地交易,补充“土地和土地法”,因为它规定了“土地和土地法”未明确处理的问题,或扩大了其规定。
所有上述制度的主要弱点似乎是其大部分规定的过于普遍的性质,在没有适用法院适用的情况下使他们的申请不确定。此外,“土地法”规定的规定似乎过于严格和笨重,特别是在国有土地出租方面。
简史:乌克兰房东和租客法的最近变化
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租赁申请有限,而乌克兰是苏联的一部分。虽然1964年的“乌克兰民法典”确实提供了租金协议,但其适用范围几乎完全限于动产。
在苏联,所有的土地都是由国家所有,土地被永久使用或固定时间分配给国家组织,企业(包括集体农场)或个人。
国有企业和组织没有自有其他种类的不动产,如建筑物,也是国有企业,分配给国家机关和企业使用和经营。授权的国家机构可以随时从组织中获取建筑物,并将其转移给另一个实体。
关于私人,国家可以授予个人使用小面积土地的权利(通常高达0.06公顷)用于园艺用途。这些土地的权利比国家组织更安全,但仍然远低于完全所有权。
至于住宅物业,以个人入住方式占有两种。首先,城市居民主要是提供国有公寓,事实上,在这些公寓里登记为正式居住者的人,如果没有权利获得了他们的可持续居住权。虽然这种安排类似于永久性租赁,因为它涉及定期向国家付款,但这是基于有关住房管理机构的单方面决定而不是协议。第二,许多人居住在所雇用的国家组织提供的所谓服务公寓内。他们的入住条件是继续就业,终止终止占用权。
1991年,乌克兰通过了“土地法”,允许各种形式的土地租赁,1992年,国家企业和组织资产租赁法“允许国有企业和组织在国家负责机构的同意下,将其持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给第三方。此外,1992年,“关于国有房屋私有化”的法律通过了一段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部分国有公寓逐渐转移到其占有者的私有制,从而创造了大幅度上涨的条件住宅租赁。
按照1991年“土地法”规定,在“土地租赁法”中,1991年“土地法”规定不够充分,1998年依照“土地租赁法”补充,2001年完全被现行“土地法”所取代。
最后在2004年,目前的“民法典”生效,取代了1964年“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协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此之前继续受到管理。